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6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大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件日大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二、請具狀釋明甲○○是否為債務人,及對其請求之依據。
三、請具狀提出退票理由單。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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