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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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3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防制條例案件,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具保人甲○○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而提出現金具保釋放在案。茲以該被告復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且經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述,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朱嘉川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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