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安正開發鋼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4號返還本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陳映如法官吳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