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421號聲請人 王函禾王修香趙文英 之繼承人
王華敏 即趙文英之繼承人 王修龍 即趙文英之繼承人 王修美 即趙文英之繼承人相對人 華文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王函禾即王修香、王華敏、王修龍、王修美」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函禾即王修香兼趙文英之繼承人、王華敏即趙文英之繼承人、王修龍即趙文英之繼承人、王修美即趙文英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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