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吳金天
被 上訴人 劉耀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4月20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4月20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收受判決後具
狀請求上訴,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2,25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經本院於108年7月5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訴費,逾期不補
正,即裁定駁回上訴,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15日寄存送達
至上訴人向本院陳報地址之轄區警察機關,惟上訴人迄今未
繳納,此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維護結果、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表、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等
件附卷足參,揆諸上開見解,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