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7號原告 黃全成 被告 王宗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3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鄭虹真法官陳怡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呂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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