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 陳林秀雲 被告 蔡宜靜杏佳醫療儀器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元,則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之第1審裁判費為2760元。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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