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文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文俊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羅文俊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聲請意旨誤載部分均更正如後),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考量受刑人所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具有成癮性,且屬自戕行為,主觀惡性及法益侵害性質非重,惟其所犯各次竊盜罪,均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因其犯罪所生之損害各異,兼衡受刑人先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屢經法院判刑確定及執行完畢,猶更犯本件竊盜犯行,法治觀念明顯淡薄,暨附件編號1至4所示各罪先前定應執行刑之狀況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呂佳靜【附件】受刑人羅文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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