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4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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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243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淑靜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5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淑靜就讀幼兒保育系畢業,自民國97年開始,於臺中市太平區某幼兒園任職已7、8年期間,其明知對幼兒園而言,體罰學生或幼兒,屬嚴重損害幼兒園名譽之事件,若幼兒之家屬得知某幼兒園有教師體罰學生之情事,將影響該幼兒園之評價及招生。被告葉淑靜於105年1月間在網路新聞瀏覽臺中市太平區某幼兒園體罰學生之新聞後,在眾多民眾均加入為成員,係專供太平區民眾瀏覽、討論之臉書「我是太平人」社團網頁上,見其他成員討論太平區幼兒園之議題,並有社團成員推薦告訴人 郭鴻志 經營之臺中市私立精湛幼兒園(下稱精湛幼兒園)時,竟未再次查證確認網路新聞報導體罰學生之幼兒園並非告訴人郭鴻志經營之臺中市私立精湛幼兒園,即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105年2月14日13時8分許在上開社團網站內留言:「可是之前有發生體罰幼兒,上過新聞台。就是這家太平精湛幼兒園」等語,適有成員留言「應該不是這間」等語,提醒被告葉淑靜可再次確認後,被告葉淑靜仍接續於同日
17時12分許回覆:「新聞是報大智街的精湛啊」等語,又成員於討論中澄清應非精湛幼兒園時,被告葉淑靜復接續於翌(15)日某時留言:「其實我也在精湛實習過一天(太丟臉所以不想說出來)...看到園所裡的氛圍...我也不想把兒子送去那裡讀」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郭鴻志、精湛幼兒園之名譽及社會上之評價。案經告訴人郭鴻志、精湛幼兒園提起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加重誹謗罪嫌,而前開罪名,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郭鴻志、精湛幼兒園向本院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為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