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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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67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榮展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411號、第4984號、第5181號、第5707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號、第5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就本案已據實陳述,實無羈押之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李榮展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重傷害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8月28日執行羈押,並自108年1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被告因上開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71
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經提起上訴,本院將全案移送臺灣高等法院,嗣於109年1月16日繫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羈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現既非由本院羈押中,則向本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聲請,已失其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碧瑩法官王子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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