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2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2869號聲請人 林洪搠
林漢華 董伯政 法定代理人 林育如 聲請人 林春菊
林小亭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陳報遺產清冊之目的在於釐清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是僅有合法繼承權之繼承人始有陳報之權利與義務,如非繼承人自無陳報之必要。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董伯政為被繼承人 林權敏 之孫子女,而聲請人林洪搠、林漢華、林春菊及林小亭等人則為被繼承人之母親及兄弟姊妹,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8日被繼承人死亡時固分別為第一、第二與第三順位繼承人,然被繼承人之配偶 賴麗華 與第一順位親等較近之子女 林毓修 、林育如等人業於102年12月10日向本院聲請為限定繼承,是聲請人等5人即非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揆諸首揭規定,自無陳報遺產清冊之必要,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梁雅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