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0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 鄭崑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聲請狀請求標的及數量,關於本金、利息暨違約金之記載似有誤植,故請具狀陳明本件確切之請求標的。
二、經核違約金之約定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故請釋明本件逕請求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