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0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淑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淑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簡淑容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6年度士簡字第4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簡字第8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1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簡淑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就其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104年6月8日凌│103年12月6日10│104年6月8日3││犯罪日期│晨0時許│時許│時許、104年9月│││││3日│├──────┼────────┼────────┼────────┤│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7年度│士林地檢106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撤緩毒偵字第35號│偵緝字第750號│偵緝字第1239號││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士簡字第│107年度桃簡字第│107年度審簡字第││││482號│812號│1151號││├──┼────────┼────────┼────────┤│事實審│判決│106.07.31│107.05.23│108.05.31│││日期│(聲請書上誤載為││││││107.03.09,應予││││││更正)│││├───┼──┼────────┼────────┼────────┤││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士簡字第│107年度桃簡字第│107年度審簡字第││││482號│812號│1151號││判決├──┼────────┼────────┼────────┤││判決││││││確定│107.01.15│107.06.20│108.07.29│││日期││││├───┴──┼────────┴────────┼────────┤│備註│編號1、2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415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