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27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昱銘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昱銘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