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3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聲請人與 蔡秀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債務人蔡秀珠請求給付新臺幣97,676元,及其中本金84,662元,及自民國95年9月28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帳務明細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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