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更(一)字第3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一五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施秉慧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四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九二三號、八十八年度營偵字第六0二、八八五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年。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扣案之高速磨砂機壹具、鐵鎚壹支、數字(英文字)鋼模柒拾陸支、機車鑰匙拾參支、一般鑰匙肆佰捌拾貳支、自製萬能鑰匙參支、電腦磁碟片捌片、機車車籍資料表陸張,均沒收。
事實
一、甲○○前於七十七年間,因犯贓物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四年確定,再於八十年間,犯竊盜罪,經同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一年三月三十日執行完畢,前因贓物罪所宣告之緩刑並經撤銷,徒刑部分嗣經減刑為三月十五日,於八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因景氣不佳失業,竟與同樣失業之內兄乙○○(業經本院判決在案),基於常業竊盜及連續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自八十七年六月間起,在丁○○(於彰化縣經營廢棄機車處理場,業經本院判決在案)負責收贜銷贓之主導下,與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合組一連鎖犯罪集團,藉以維持生活,其方式為:先由丁○○在其彰化縣○○鄉○○路○段○○○號住處從電腦網路上下載合法未失竊或已報銷之引擎號碼,交由乙○○攜回給甲○○,甲○○再據以在臺南縣新營市、柳營鄉、下營鄉、鹽水鎮或嘉義縣、市等地尋覓同型機車,以自備之萬能鑰匙竊取後藏放在約定之隱密場所,乙○○則負責駕駛其所有之TJ─九0九一號自用小貨車沿路將甲○○所竊得之贓車載運至臺南縣新營市護鎮里菜寮仔一一一號乙○○祖厝旁甲○○所搭之塑膠棚架內,再由甲○○連續以其所有之高速磨砂機、鐵鎚、數字及英文字鋼模等工具,先以高速磨砂機打磨原先之引擎號碼,再以鐵鎚、數字及英文鋼模等工具偽造新引擎號碼在機車引擎上,足以生損害於原車主及監理機關對於車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如已磨損過鉅即不再打磨新引擎號碼,且將拆卸下來之車牌隨意丟棄在附近之溝圳或田野旁;甲○○將贓車改裝完畢後,即以每趟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不等之代價,交由乙○○駕駛上開小貨車,載運贓車至彰化縣○○鄉○○路○段○○○號丁○○住處交予丁○○,丁○○則視贓車廠牌以七千元至一萬元不等之價格予以收購(一般而言光陽牌金勇機車每輛八千元,山葉牌美的機車每輛七千元,山葉牌一二五CC機車每輛一萬元),並隨即將自網路下載之引擎號碼交乙○○攜回給甲○○,以為下次著手竊盜及變造引擎號碼之用。丁○○則將其自全省各處以同樣手法收購而來之贓車裝運貨櫃,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林 」之成年男子運往越南等國銷售牟利(未在國內行駛上開偽造文書)。甲○○、乙○○以上開方式連續於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十七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十七所示車主姓名所有之機車,將部分機車變造新引擎號碼後,先後分七次由乙○○駕駛其所有之小貨車,將贓車載交予丁○○,又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八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該編號所示被害人所有之機車,前後得手共五十五部機車。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十七時五十分許,乙○○又駕駛上開小貨車沿路載運甲○○所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該八輛贓車,欲載往臺南縣新營市護鎮里菜寮仔一一一號塑膠棚架之際,為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巡邏警員,在臺南縣○○鄉○○街軍人監獄前發現行跡有異欲趨前盤查之際,乙○○乃加速逃逸,經警追○○○鄉○○街與光復街岔路口前始告逮獲,並自小貨車上扣得該贓車八輛。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獲悉乙○○被逮捕後,乃命該分局鹽水分駐所所長,率員就近前往乙○○位在臺南縣新營市護鎮里菜寮仔一一一號祖厝查看,當場起獲甲○○所有用於竊取機車之機車鑰匙十三支、一般鑰匙四百八十二支、自製萬能鑰匙三支,並循線逮捕甲○○,又於同年三月十三日,在臺南縣新營市護鎮里菜寮仔一一一號旁溝圳或田野邊,撈獲甲○○整理贓車後所拆卸丟棄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十七所示之車牌及編號四十八至五十一所示之不明車牌共五十一面,更於甲○○帶領下,經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人員,前後於其住處及臺南縣新營市護鎮里菜寮仔一一一號甲○○岳父宅前茄苳樹下,扣得甲○○所有供共同犯罪所用之高速磨砂機一具、鐵鎚一支、數字及英文字鋼模七十六支,另警方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簽發之搜索票,亦於同年月十九日先行扣回丁○○所有供作案用之車牌號碼及引擎號碼資料表六張與磁碟片八片。
二、案經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暨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聯合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之上訴人即被告甲○○對於前揭打磨機車引擎號碼後,再打造新引擎號碼等情,固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竊取機車之犯行,並辯稱:機車是伊向『勇仔』購買,伊只是故買贓物來變造引擎號碼,又伊並非常業犯云云。
二、經查:㈠被告甲○○與其妹婿乙○○以甲○○下手、乙○○沿路載運方式連續於附表一及
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十七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被害人所有之機車,並將部分竊得之機車變造新引擎號碼後,先後分七次由乙○○駕駛其所有之小貨車,將贓車載交予丁○○等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供承「麻豆分局所查獲之贓車是我偷的,新營分局所查獲之車牌,也是我竊取而來,連同麻豆分局所查獲的八台,我共竊取六十五台機車」(詳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偵查筆錄),「(問:你在偵查中稱六十五台機車均是你偷的?)是的,車子沒鎖我就偷走了,沒有使用任何工具,偷竊地點如起訴書所載之處,是自八十七年十二月間起偷的,獨自一人偷...」(詳原審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八0號卷八十八年八月三日訊問筆錄)等語,並經共犯乙○○於偵查時供承:「(問:這八台機車是由你與甲○○一同去偷竊?)甲○○是我妹婿,時間、地點、車號均沒錯。(問:如何犯案?)他去偷竊的,由他自行先去竊取後,甲○○會打電話給我,我再駕TJ-九0九一號小貨車去將這八台機車搬上小貨車,要我載到新營市護鎮里菜寮一一一號,我卸下機車給甲○○後,我就走了,「每次」他拿給我一千五或二千元不等,前後共載過七次,有三十六部機車(見八十八年三月十三日偵查筆錄及八十八年偵字第三九二三號偵查卷第十一頁至第十二頁)等情無訛,負責收贜之丁○○亦於警訊中供稱其向甲○○收購六、七次機車屬實(詳警刑字第一八三五號卷第十頁反面),復有經警查獲載運中如附表一所示之八部贓車及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十七之車牌暨嗣後清查所獲之機車,及被告行竊所用之機車鑰匙十三支、一般鑰匙四百八十二支、自製萬能鑰匙三支、TJ─九0九一號小貨車等扣案可資佐證,均核與到場之被害人於警訊中所述之被害情節相符,並有被害人領回失物所出具之領據或拋棄書及未到場被害人之報案資料等附卷足稽,雖被告對於其所竊取之機車數目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前後供述不一,惟其坦承有與乙○○以前揭方式共同竊取機車之行為則始終如一,且被告竊取機車之期間甚長,數目甚多,限於記憶能力,每次陳述自無法完全正確,而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十七所示之機車,確有於被告自承之行竊期間內失竊,或有失竊報案資料可稽,或據被害人於警訊中指明,堪信被告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所為下手行竊之自白為真。
㈡雖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供,否認有竊車之犯行,並辯稱:機車是我向『勇仔
』買的,且扣案的鑰匙亦係『勇仔』所給的;另伊於偵查時所供承竊車犯行,乃係因檢察官之利誘下,始全盤供承犯行云云。然查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即已坦承「‧‧‧之前講的『勇仔』,沒有這個人‧‧‧」等語(詳原審八十八年八月三日訊問筆錄),且就『勇仔』之詳細年籍資料,被告亦無法提供詳細資料供本院調查,僅供稱:「我無法聯絡他,都是他以手機叫我的」等語(詳本院九十年一月十七日訊問筆錄),而本件所查獲之贓車(連同為警所查獲之車牌部分)數量龐大,價值不菲,且絕非一、二次交易所能完成,依常情買賣雙方理當小心謹慎。然被告對於與其交易之『勇仔』身分及年籍資料竟毫無所悉,且交易方式又僅由『勇仔』單方以行動電話與被告聯絡,均顯與常情有違,是上開被告所辯稱:
機車是我向『勇仔』買的云云,顯屬卸責之詞,要難採信。
㈢又被告竊取機車之數目,如前所述因其竊取機車之期間甚長,數目甚多,限於記
憶能力,自無法完全正確陳述,其於警訊自白時,亦表示「‧‧‧‧,至於何時何地竊取「因數量太多」沒辦法詳記‧‧‧‧」(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新營分局偵訊筆錄),然查如附表一所示之八輛機車係被告行竊後囑乙○○運送途中經警當場攔截,已將機車發還被害人,確為被告所竊取,警方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三日,在臺南縣新營市護鎮里菜寮仔一一一號旁溝圳或田野邊,撈獲甲○○整理贓車後所拆卸丟棄如附表二所示之車牌000面,其中編號一至編號四十七之車牌係被害人連同機車被竊,業據編號一至四十四號之被害人於警訊中陳明,並經警方嗣後清查部分機車交由被害人領回或立具拋棄(詳附表二結果欄記載),此有被害人領回失物所出具之領據或拋棄書在卷可稽,另編號四十四至四十七號之被害人雖未到場,惟該部分亦有各該失竊報案資料在卷可證,堪認係被告連同機車一併竊取。至於附表二編號四十八所示車牌及其機車雖有失竊報案資料,惟其係於八十四年四月二日於高雄市○○路被竊,與被告自承自八十七年六月起開始於台南、嘉義一帶竊取機車之時間、地域均不符,難認係被告所竊取,另附表二編號四十九至五十一號所示車牌,並無失竊報案資料可查,該車牌是否係他人失竊之物,猶有可疑,自難認被告有竊取該機車。又本案偵查中檢察官曾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發搜索票,交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人員,至丁○○住處搜索清查後扣得疑似贓車一百零七輛,經公告認領已為被害人領回者,固有如附表三所示之六輛機車,除其中編號五、六號之機車,與附表二編號二十八、三十號者相同,應為警方重複移送不再論列外,餘編號一至四均為車齡老舊價值不高之機車,原無竊取出售之價值,且當初亦無報案資料可查,其中編號二、三號機車被害人自承分係於七十五年初在高雄市七賢橋附近、八十四年間在彰化市基督教醫院停車場失竊,與本案被告係自八十七年六月起開始於台南、嘉義一帶竊取機車之時間、地域均不符,尤難認係被告所竊取,此外復無其他具體證據可認被告有竊取附表三所示機車(與附表二重複者除外)之行為,參以丁○○本有在全省各地搜購機車,自難以丁○○處查獲機車一節,即認定必為被告所竊取。是本院綜合上情,認被告竊取之機車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八輛及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十七號所示之四十七輛機車,合計為五十五部機車。
㈣另被告坦承其將所竊得之機車在臺南縣新營市護鎮里菜寮仔一一一號乙○○祖厝
旁其所搭之塑膠棚架內,以其所有之高速磨砂機、鐵鎚、數字及英文字鋼模等工具,先以高速磨砂機打磨原先之引擎號碼,再以鐵鎚、數字及英文鋼模等工具偽造新引擎號碼在機車引擎上之事實,除已改裝交運予丁○○出口之機車無法查知其變造之號碼外,尚有如附表二編號三、二十八、三十號等三部由被害人領回之機車已遭被告偽造新引擎號碼在機車引擎上,此有經警方勘驗而各被害人出具之證明書附卷足稽,並有被告偽造新引擎號碼所用之高速磨砂機一具、鐵鎚一支、數字(英文字)鋼模七十六支、電腦磁碟片八片、機車車籍資料表六張等扣案足資佐證,事證明確。
㈤再被告於警訊中已自承其自八十七年六月起,因景氣不好沒有工作,生活困難,
始與同樣沒有工作之乙○○開始從事竊取機車改裝後出售之工作,又其為竊取機車改裝出售,方學習打造引擎號碼之技能(見新營分局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筆錄),共犯乙○○亦供承被告於新營市護鎮里菜寮一一一號旁搭建帆布做的車庫,係甲○○平時係作為拆卸贓車之場所,其前後為被告載運七次共三十六部之贓車,每次代價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不等(見八十八年三月十三日偵查筆錄),則被告既因生活所需而竊取機車改裝出售謀生,復有專門拆卸贓車之工作處所,並以專人載運所竊取之機車,所辯渠於該時期從事水泥工職業,復未據其提出相關事證以實其說,其以竊取機車改裝後出售所得為其生活之資,以之為常業,即堪認定。又被告與乙○○、丁○○,基於常業竊盜及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係自八十七年六月間起,在丁○○負責收贜銷贓之主導下,開始竊取機車之行為,此據被告於警訊自白之初即已供明,附表二編號五至二十、二十二、二十三、二十
九、三十八、四十等被害人機車被竊之時間又均在八十七年十一月以前,則公訴人及原審認被告犯罪時間係自八十七年十二月間起,即非正確,附此敘明。
㈥綜上所述,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否認有竊取機車之犯行,且非常業犯云云,均為卸責之詞,其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已甚明確,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機車引擎號碼,係機車製造廠商出廠之標誌,乃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應以私文書論,有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九六一號判例足資參照,被告將原有之引擎號碼打磨後再打造新的引擎號碼,自屬偽造。其偽造機車引擎號碼,足以生損害於原車主及監理機關對於車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自無解於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責;另按竊盜搬運贓物,出售贓物,為竊盜罪之當然結果,在論處被告以竊盜罪外,不能再依贓物罪論科,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三二八三號判例亦著有明文。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常業竊盜罪及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被告與丁○○、乙○○等人合組連鎖犯罪集團,對於他方所負責之部分,顯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加以利用之犯意聯絡,被告既負責主要之竊盜機車、偽造引擎號碼等部分犯行,與丁○○、乙○○即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先後多次共同偽造私文書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共同連續偽造私文書一罪,上開所犯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依常業竊盜罪論處。
四、原審以被告甲○○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⑴原判決認被告除與乙○○、丁○○共組竊盜集團外,尚與丁○○之弟丙○○有共犯關係,惟並未就丙○○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於事實及理由欄內論列,尚有未洽。⑵被告竊取之機車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八輛及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十七號所示之四十七輛機車,合計為五十五部機車,原判決竟謂被告另竊取附表二編號四十八至五十一號,及如附表三所示之機車,缺乏實據。⑶被告與乙○○、丁○○,基於常業竊盜及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係自八十七年六月間起,在丁○○負責收贜銷贓之主導下,開始竊取機車之行為,原判決誤認被告犯罪時間係自八十七年十二月間起,要非適當。⑷被告偽造新引擎號碼於多部機車上,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偽造私文書罪之連續犯,應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共同連續偽造私文書一罪,原判決就此未論以連續犯,亦有未當。⑸被告甲○○係以犯竊盜罪為常業,顯有施予強制工作之必要,原判決雖併予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惟疏未於論結欄適用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亦有疏略。上訴意旨,翻異前供,空口否認其有竊盜行為及屬於常業竊盜犯,雖無足取,然原判決既有可議,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以期適法。爰審酌被告為本件竊盜集團之主謀分子、所竊取機車數量龐大、所生之損害及所得之利益均甚鉅、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後尚能坦承偽造引擎號碼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資儆懲。又被告前有竊盜及贓物罪犯行,詎仍不知悔改,本次又係以犯竊盜罪為常業,且被告為本件竊盜集團之主謀分子,所竊取機車數量龐大,危害社會治安及民眾財產法益甚鉅,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顯有施予強制工作之必要,併予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又扣案之高速磨砂機一具、鐵鎚一支、數字(英文字)鋼模七十六支、機車鑰匙十三支、一般鑰匙四百八十二支、自製萬能鑰匙三支、電腦磁碟片八片、機車車籍資料表六張,係被告及共犯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均依法宣告沒收。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除竊取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十七號所示機車外,尚竊取編號四十八至五十一號所示機車,及如附表三所示機車云云,惟附表二編號四十八所示車牌及其機車雖有失竊報案資料,惟其係於八十四年四月二日於高雄市○○路被竊,與被告自承自八十七年六月起開始於台南、嘉義一帶竊取機車之時間、地域均不符,難認係被告所竊取,另附表二編號四十九至五十一號所示車牌,並無失竊報案資料可查,該車牌是否係他人失竊之物,猶有可疑,自難認被告有竊取該機車;至於附表三所示之六輛機車,除其中編號五、六號之機車,與業經論罪科刑之如附表二編號二十八、三十號相同,公訴人重複論列應予剔除外,餘編號一至四均為車齡老舊價值不高之機車,原無竊取出售之價值,且當初亦無報案資料可查,其中編號二、三號機車被害人自承分係於七十五年初在高雄市七賢橋附近、八十四年間在彰化市基督教醫院停車場失竊,與本案被告係自八十七年六月起開始於台南、嘉義一帶竊取機車之時間、地域均不符,尤難認係被告所竊取,此外復無其他具體證據可認被告有竊取附表三所示機車(與附表二重複者除外)之行為,參以丁○○本有在全省各地搜購機車,自難以丁○○處查獲機車一節,即認定必為被告所竊取,此部分原應諭知被告無罪,惟因與前揭依常業竊盜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之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欽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林勝木法官葉居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附表一┌──┬────┬───────┬─────────┬─────────┐│編號│被害人│機車號碼│被竊時間│被竊地點│├──┼────┼───────┼─────────┼─────────┤│一│戊○│MST–七六八│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鄉○○村○○路│├──┼────┼───────┼─────────┼─────────┤│二│己○○○│MTB–0八六│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鄉○○村○○路│├──┼────┼───────┼─────────┼─────────┤│三│ 江逸明 │MSX–0三七│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鄉○○村○○路│├──┼────┼───────┼─────────┼─────────┤│四│ 陳文顯 │MSY–六七0│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楠西鄉東勢村二七八││││││號│├──┼────┼───────┼─────────┼─────────┤│五│ 陳水木 │MSY–二九九│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楠西鄉照興村一0六││││││號│├──┼────┼───────┼─────────┼─────────┤│六│ 買水龍 │MST–七五二│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楠西鄉照興村六九號│└──┴────┴───────┴─────────┴─────────┘┌──┬────┬───────┬─────────┬─────────┐│七│ 楊素花 │MST–二五八│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楠西鄉東勢村八七號│├──┼────┼───────┼─────────┼─────────┤│八│ 林曾香琴 │MPN–七一六│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楠西鄉鄉│└──┴────┴───────┴─────────┴─────────┘附表二:
┌───┬─────┬────┬────┬─────────┬───┬──│編號│車牌號碼│車主姓名│失竊時間│失竊地點│有無報│具?││││││案│├───┼─────┼────┼────┼─────────┼───┼──│一│LWW—601│ 吳明世 │八十七年│嘉義縣鹿草鄉下潭村│有│本││││十二月三│15之2號前││││││十日二十│││││││一時│││├───┼─────┼────┼────┼─────────┼───┼──│二│OHZ—749│ 邱惠 玲│八十七年│臺南縣佳里鎮東外環│有│ 邱信 ││││十二月三│道路報 恩禪寺 前││邱惠││││十一日七│││弟)││││時│││├───┼─────┼────┼────┼─────────┼───┼──│三│MQJ—529│ 陳瀛 得│八十七年│臺南縣○里鎮○○路│有│ 陳啟 ││││十二月三│148巷一弄2號前││陳瀛││││十一日七│││子)││││時│││├───┼─────┼────┼────┼─────────┼───┼──│四│MTV—579│ 黃惠容 │八十七年│臺南縣○里鎮○○街│有│本人││││十二月三│128號前││││││十一日七│││││││時│││├───┼─────┼────┼────┼─────────┼───┼──│五│MWC—927│ 羅靜 如│八十七年│嘉義縣水上鄉粗溪村│有│ 呂金 ││││十一月十│ 水上晨 會前││羅靜││││六日十六│││母)││││時│││├───┼─────┼────┼────┼─────────┼───┼──│六│LZN—120│ 黃勝鵬 │八十七年│嘉義市○○○路269│有│本人││││十一月六│巷82號前││││││日七時│││├───┼─────┼────┼────┼─────────┼───┼──│七│IJV—611│ 陽春蘭 │八十七年│嘉義市○○路○○○號│有│本人││││九月五日│前││││││日九時四│││││││十五分│││├───┼─────┼────┼────┼─────────┼───┼──│八│LPN—563│ 林許麗雪 │八十七年│嘉義市○○○路403│有│本人││││十一月十│巷52弄5號前││││││四日十四│││││││時│││├───┼─────┼────┼────┼─────────┼───┼──│九│LQY—742│ 莊明哲 │八十七年│嘉義市○○○街○○號│無│本人││││九月四日│前││││││零時│││├───┼─────┼────┼────┼─────────┼───┼──│十│OAE—909│ 潘春福 │八十七年│嘉義縣水上鄉大嶇村│有│本人││││十一月十│嘉朴路長營木業公司││││││四日二十│旁││││││時│││├───┼─────┼────┼────┼─────────┼───┼──│十一│MQR—832│ 陳進步 │八十七年│台南縣學甲鎮白者里│有│本人││││十一月十│八鄰中洲486號││││││四日五時│││├───┼─────┼────┼────┼─────────┼───┼──│十二│LQJ—226│ 吳長豪 │八十七年│嘉義市○○路○○巷30│有│本人││││十一月十│號前││││││四日十三│││││││時│││├───┼─────┼────┼────┼─────────┼───┼──│十三│LRB—409│ 蕭榮木 │八十七年│嘉義市○○路○○○號│有│本人││││十一月五│前││││││日十八時│││├───┼─────┼────┼────┼─────────┼───┼──│十四│LWU—430│ 鍾金造 │八十七年│嘉義縣水上鄉航空站│有│ 李晉 ││││九月四日│停車場內││車主││││二十二時│││)├───┼─────┼────┼────┼─────────┼───┼──│十五│LPQ—850│ 李竹雄 │八十七年│嘉義市○○○路291│有│本人││││九月五日│號前││││││八時│││├───┼─────┼────┼────┼─────────┼───┼──│十六│MBG—021│官呂春菊│八十七年│嘉義縣水上鄉粗溪村│有│本人││││九月五日│水上晨會前││││││十七時四│││││││十八分│││├───┼─────┼────┼────┼─────────┼───┼──│十七│MBI—992│ 葉茂松 │八十七年│嘉義市○○街○○○號│有│本人││││八月二十│前││││││九日十五│││││││時│││├───┼─────┼────┼────┼─────────┼───┼──│十八│TKU—013│ 李淑雲 │八十七年│嘉義市○○○路○○巷│有│ 吳慶 ││││九月五日│1號前││夫妻││││九時│││├───┼─────┼────┼────┼─────────┼───┼──│十九│JXF—228│ 林誌誠 │八十七年│嘉義市○○○路291│有│本人││││十一月五│號前││││││日十九時│││├───┼─────┼────┼────┼─────────┼───┼──│二十│NZT—015│ 吳溫泉 │八十七年│嘉義市○○街○○號前│有│本人││││九月五日│││││││十九時│││├───┼─────┼────┼────┼─────────┼───┼──│二一│NYQ—555│ 蔡森楹 │八十八年│台南縣○○鎮○○路│有│本人││││二月四日│69巷23號前││││││二時│││├───┼─────┼────┼────┼─────────┼───┼──│二二│LQK—593│ 李慶餘 │八十七年│嘉義市○○路與長榮│有│本人││││九月五日│路口││││││日十二時│││├───┼─────┼────┼────┼─────────┼───┼──│二三│LZK—941│ 柯美人 │八十七年│嘉義市○○路與 世賢 │無│本人││││八月底│路口││││││││││││││││├───┼─────┼────┼────┼─────────┼───┼──│二四│LVV—173│ 李分 │八十八年│嘉義縣朴子市永和里│無│本人││││二月十六│29號前││││││日二十四│││││││時│││├───┼─────┼────┼────┼─────────┼───┼──│二五│LWB—390│林 楊淑惠 │八十八年│嘉義縣朴子市○○路│有│本人││││一月二十│三段769號前││││││三日六時│││├───┼─────┼────┼────┼─────────┼───┼──│二六│LPI—271│ 李國安 │八十七年│台南縣佳里鎮安西里│有│本人││││十二月二│151號前││││││十五日七│││││││時│││├───┼─────┼────┼────┼─────────┼───┼──│二七│MRH—268│ 王財培 │八十八年│台南縣鹽水鎮鹽水國│有│本人││││二月二十│小前││││││七日十一│││││││時│││├───┼─────┼────┼────┼─────────┼───┼──│二八│MRD—426│ 劉一郎 │八十七年│台南縣 學甲鎮光 華里│有│ 王靜 ││││十二月二│6號前││夫妻││││十五日二│││││││時││││││││││├───┼─────┼────┼────┼─────────┼───┼──│二九│LVQ—648│ 陳樹王 │八十七年│嘉義縣朴子市牛挑灣│有│本人││││十一月十│129之3號前││││││六日十五│││││││時三十分│││├───┼─────┼────┼────┼─────────┼───┼──│三十│LVM—278│黃溪海│八十七年│嘉義縣水上鄉寬士村│有│本人││││十二月五│22之172號前││││││日三時│││││││││││││││││├───┼─────┼────┼────┼─────────┼───┼──│三一│LYX—268│ 林國基 │八十七年│嘉義縣水上鄉店仔後│有│本人││││十二月五│64之26號前││││││日五時十│││││││分│││├───┼─────┼────┼────┼─────────┼───┼──│三二│LYC—165│ 吳水材 │八十八年│嘉義縣東石鄉東石村│有│本人││││二月十六│50號前││││││日十八時│││├───┼─────┼────┼────┼─────────┼───┼──│三三│NXM—580│ 李日盛 │八十七年│台南縣後壁鄉墨林村│有│本人││││十二月五│菁寮309之2號││││││日十七時│││├───┼─────┼────┼────┼─────────┼───┼──│三四│NYS—355│ 袁振清 │八十八年│台南縣東石鄉大客村│有│本人││││二月三日│大庄21之1號││││││日十七時│││││││二十分│││├───┼─────┼────┼────┼─────────┼───┼──│三五│MSY—392│ 林枝洲 │八十八年│台南縣楠西鄉然興村│有│本人││││一月二十│興北117號││││││五日十三│││││││時│││├───┼─────┼────┼────┼─────────┼───┼──│三六│LVS—979│ 林總庭 │八十八年│嘉義縣朴子市 松華里 │有│本人││││一月二十│350之31號前││││││九日十二│││││││時│││├───┼─────┼────┼────┼─────────┼───┼──│三七│MPP—397│ 姜惠勝 │八十七年│台南縣下營鄉工作站│有│本人││││十二月二│前││││││十六日十│││││││八時四十│││││││分│││├───┼─────┼────┼────┼─────────┼───┼──│三八│MRM—386│陳新宮│八十七年│台南縣學甲鎮中洲56│有│本人││││十一月十│1之1號││││││三日十七│││││││時│││├───┼─────┼────┼────┼─────────┼───┼──│三九│MOW—552│ 張兵 │八十八年│台南縣玉井鄉玉井村│無│本人││││二月初│民族路197之1號││├───┼─────┼────┼────┼─────────┼───┼──│四十│MRP—246│ 李哲進 │八十七年│台南縣○○鎮○○路│有│本人││││十一月十│12之3號前││││││八日││││││││││├───┼─────┼────┼────┼─────────┼───┼──│四一│MSV—136│ 王國禎 │八十八年│台南縣玉井鄉中正村│有│本人││││一月底│85之2號│││││││││├───┼─────┼────┼────┼─────────┼───┼──│四二│HNV—935│ 呂施惠 耳│八十八年│台南縣東石鄉三家村│有│本人││││二月十六│三塊厝118號前││││││日晚間│││├───┼─────┼────┼────┼─────────┼───┼──│四三│NXP—705│ 李宴龍 │八十七年│台南縣新營市○○街│有│本人││││十二月二│14號前││││││十五日十│││││││七時│││├───┼─────┼────┼────┼─────────┼───┼──│四四│LSM—916│ 翁清力 │八十七年│嘉義縣布袋鎮江山里│有│本人││││十二月二│崩山14號││││││十五日│││├───┼─────┼────┼────┼─────────┼───┼──│四五│LSA—181│ 林金土 (│八十八年│嘉義市○○市市○路│有││││未到場)│一月二十│││││││八日十九│││││││時│││├───┼─────┼────┼────┼─────────┼───┼──│四六│MQA—805│ 吳阿剪 (│八十七年│台南縣學甲鎮明吉里│有││││未到場)│十二月二│57之3號前││││││十五日九│││││││時│││├───┼─────┼────┼────┼─────────┼───┼──│四七│755—5119│ 陳高正 (│八十七年│台南縣佳里鎮安西里│有││││未到場)│十二月三│進學路320號││││││十一日六│││││││時│││├───┼─────┼────┼────┼─────────┼───┼──│四八│MPX—101│ 黃正銘 (│八十四年│高雄市○○區○○路│有││││未到場)│四月二日│││││││十四時│││├───┼─────┼────┼────┼─────────┼───┼──│四九│725—2647│ 郭瓊夫 (│不詳│不詳│無││││未到場)││││├───┼─────┼────┼────┼─────────┼───┼──│五十│LVV—393│ 黃助威 (│不詳│不詳│無││││未到場)││││├───┼─────┼────┼────┼─────────┼───┼──│五十一│MQJ—529│ 陳文彬 )│不詳│不詳│無││││未到場)││││└───┴─────┴────┴────┴─────────┴───┴──附表三:
┌────────────────────────────────────│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偵辦丁○○等四人機車竊盜案查扣之疑似贓車認領一覽表├───┬─────┬────┬───────┬──────┬───┬──│編號│引擎(車牌│車主姓名│失竊時間、地點│原引擎(│有無打│具?││)號碼│││牌)號碼│造│├───┼─────┼────┼───────┼──────┼───┼──│一│750—1185│ 張圳彰 │八十七年十一月│同上│不明│ 張逸 ││AT9480││間。│││││││於自宅嘉義縣竹│││││││崎鄉中和村 石梓 │││││││4之2號│││├───┼─────┼────┼───────┼──────┼───┼──│二│087—0115│ 葉俊 榮│七十五年初。│同上│無│葉俊││││於高雄市七賢橋│││││││附近││││││││││├───┼─────┼────┼───────┼──────┼───┼──│三│AN—005919│ 黃楊 春梅 │八十四年間。│同上│不明│黃楊││││於彰化市○○路│││││││基督教醫院停車│││││││場│││├───┼─────┼────┼───────┼──────┼───┼──│四│052864│ 王麗雯 │八十七年間。│同上│不明│ 李斯 ││││台南縣麻豆鎮巷│││(鄰││││口里信義路8之1│││受人││││1號│││├───┼─────┼────┼───────┼──────┼───┼──│五│3H2—01525│劉一郎│八十七年十二月│K—008253│不明│王靜││1││二十五日。│││││││台南縣學甲鎮光│││││││華里6號前││││││││││├───┼─────┼────┼───────┼──────┼───┼──│六│K—002649│黃溪海│八十七年十二月│K—003836│不明│黃溪││││五日│││││││嘉義縣水上鄉寬│││││││士村22之1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