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沙簡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
度偵緝字第一五六二號),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
送併辦(九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五六七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九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二九號、二三七
七號、九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二三七八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八四六號、九十八
年度偵緝字第二四○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丁○○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丁○○可預見申請行動電話門號出售予他人使用,可能被犯
罪集團持作詐欺取財或其他犯罪之聯絡工具,竟基於幫助詐
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97年9月間,在臺中市之第一
廣場,以每支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將其向台灣大
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大哥大公司)申租門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售予不
詳年籍姓名之成年外勞。該外勞取得以丁○○名義申租之上
揭行動電話門號後,即與詐欺取財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
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以上開電話為以下拍賣物品之聯絡電
話,於㈠97年10月1日利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虛偽
之拍賣SONY公司W960i行動電話訊息,致卯○○陷於錯誤下
標構買,並匯款6000元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㈡97年10月1
日利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虛偽不實之拍賣「快譯
通MD6800劇情式動畫辭典」廣告,致寅○○陷於錯誤,而於
97年10月2日下午1時14分許匯款6100元入詐騙集團指定之
帳戶;㈢97年10月6日利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虛偽
之拍賣華碩筆記型電腦訊息,致被害人己○○陷於錯誤下標
構買,並匯款7000元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㈣97年10月6日
利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虛偽之拍賣7-11禮券訊息,
致被害人壬○○陷於錯誤下標構買,並匯款8190元至詐騙集
團指定帳戶;㈤97年10月6日利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
登虛偽之拍賣華碩EeePC筆記型電腦訊息,致被害人癸○○
陷於錯誤下標構買,並匯款8100元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㈥
97年10月7日利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虛偽之拍賣新
光三越現金禮券訊息,致被害人子○○陷於錯誤下標構買,
並匯款10000元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㈦97年10月7日利用「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虛偽之拍賣任天堂電動遊戲機Wii
之訊息,致被害人甲○○陷於錯誤下標構買,並匯款4000元
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㈧97年10月7日利用「雅虎奇摩拍賣
網站」刊登虛偽之拍賣SONY公司T77型數位相機訊息,致被
害人 林德銓 陷於錯誤下標構買,並匯款5017元至詐騙集團指
定帳戶;㈨97年10月7日利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虛
偽之拍賣翻譯機及數位相機訊息,致被害人丙○○陷於錯誤
下標構買,並匯款8500元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㈩97年10月
7日利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虛偽之拍賣SONY公司T2
型數位相機訊息,致被害人辰○○陷於錯誤下標構買,並匯
款4000元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97年10月7日利用「雅虎
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虛偽之拍賣二手Wii遊戲主機訊息,致
被害人丑○○陷於錯誤下標構買,並匯款6200元至詐騙集團
指定帳戶;97年10月8日利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
虛偽之拍賣洋奶粉訊息,致被害人辛○○陷於錯誤下標構買
,並匯款7000元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97年10月8日利用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虛偽之拍賣SHARP公司T91型行動
電話之訊息,致被害人乙○○陷於錯誤下標構買,並匯款
8000元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97年10月8日利用「雅虎奇
摩拍賣網站」刊登虛偽之拍賣SONY公司W960i行動電話訊息
,致被害人戊○○陷於錯誤下標構買,並匯款6000元至詐騙
集團指定帳戶;97年10月8日利用「雅虎奇摩網站」刊登
網拍廣告,使巳○○上網後陷於錯誤,而以5000元之代價,
向對方購買網拍物,致被害人巳○○陷於錯誤下標構買,並
匯款5000元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
二、上開犯罪事實證據:被告丁○○之自白、被害人之指述、行
動電話門號申請資料、通聯紀錄、交易明細表、存摺影本、
轉帳單、詐騙集團指定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拍賣網站列印資
料、結標電子郵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幫助行為,造成被害人巳○
○、寅○○、己○○、壬○○、子○○、甲○○、庚○○、
丙○○、辰○○、癸○○、乙○○、卯○○、戊○○、丑○
○、辛○○等人遭詐騙集團成員詐欺取財,乃係一行為觸犯
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
規定論處。又被害人寅○○、己○○、壬○○、子○○、甲
○○、庚○○、丙○○、辰○○、癸○○、乙○○、卯○○
、戊○○、丑○○、辛○○遭詐騙部分,與已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之部分既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經檢察官移
送併辦,為聲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
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