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6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周信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㈠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3,40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
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為:(10×15×34=3,400),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㈡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每月生活膳食費12,000元、水電瓦斯費
1,750元、交通費1,000元、醫療費600元、電話費1,000元、、有線電視費用530元、日常生活用品雜支500元、扶養費9,000元之證明。
㈢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是否有薪資收入?如有,提出薪資之數
額、來源及證明;如無,則說明如何負擔每月所列之必要支出,並提出證明。聲請人之現職工作證明,及97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
㈣每月房屋租金13,000元係由聲請人支出之證明文件。
㈤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清償債務之數額及支出之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之次女經由 王肆雄 認領,請提出王肆雄之財產歸屬資
料及95年、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