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60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承叡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6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