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小字第116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小字第116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陳美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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