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24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8年度偵字第161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記錄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他人
電腦罪及同法第359條變更電磁記錄罪,被告係以一行為觸
犯上揭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刑法第359條變
更電磁記錄罪處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58條、第359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劉芷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
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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