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沙簡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4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注單參張、倍數表玖張、
六合手冊壹本、空白簽注單壹佰柒拾貳張、機率空表肆拾參張、
帳簿壹本、傳真機壹台、錄音機壹台、計算機貳台、錄音帶肆捲
,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