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簡字第68號
原   告  許顯義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
複代理人  王瑩婷
被   告  李鴻清
訴訟代理人  李春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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