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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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靜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嘉樂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CH0000000),票載發票日之年份經改寫,惟改寫處未經發票人簽名或蓋章,依上開之說明,不生改寫效力,發票人應依改寫前文義負票據責任。然系爭本票改寫前發票日「年」部分之記載無法辨識,依據票載內容,顯然欠缺完整之發票日期所須具備之年度、月份、日期三者,故系爭本票堪認為無效票。故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105,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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