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朱登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秀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請求相對人給付票款之依據即本票6紙,業經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26號民事裁定確定,聲請人得逕持該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聲請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故請 陳明 為何有另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