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代理人 李福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敏禎 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吳敏禎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有無繼承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陳報其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