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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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8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吳定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188元,及其中新臺幣49,587元自民國113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0.7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0年9月9日、112年3月17日開始與
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17日止,帳款尚餘53,188元,及其中本金49,587元未按期繳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