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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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游國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臺幣240,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行車執照。
三、請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