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文藝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狀附表序號①至③之信用貸款契約,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之釋明文件及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