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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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宥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俊雄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聲請狀所附借據第6條第3、4項約定:相對人如有怠於支付利息貳次以上時,雖在借貸期間存續中,聲請人得隨時終止本借貸契約,相對人應即將借用金錢全部及積欠利息一併償還。故請 陳明 相對人自何時起未依約清償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