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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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8號抗告人 呂淑皇 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王綉忠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28日109年度訴字第6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因其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院於110年1月20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25日送達抗告人住所之管理委員會,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見本院卷第77至81頁)可稽,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金圍
法官畢乃俊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