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8號抗告人 呂淑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遺產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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