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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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1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文華選任辯護人王國泰律師
彭敬元律師被告 劉津瑞
賴福龍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所誤載,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故處」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各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故處」之記載,均屬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揭說明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謝珮汝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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