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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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8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3,448元,應繳裁判費51,247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書記官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