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35號上訴人 陳秀滿 被上訴人 謝進富
簡錦洪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
3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至本院於107年
4月18日所為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核定上訴人陳秀滿之上訴利益為200萬元,並通知其補正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顯有錯誤,爰重新核定其上訴利益如前所述,附此敘明。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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