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497號上訴人 呂袖綾 被上訴人知森堂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俊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497號請求返還款項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63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854元(貳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