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492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蓉櫻 上列上訴人劉蓉櫻與被上訴人 蘇金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