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2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劉玉華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0年執聲沒字第334號、99年度執更字第1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玉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玉華因被告 羅顯中 重利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後,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查具保人劉玉華因被告羅顯中重利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5萬後,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嗣經檢察官就被告住居所傳、拘無著,且經檢察官就具保人之住所傳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執行卷宗無誤,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羽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100年11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