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他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家他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他字第4號聲請人 吳瑞櫻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相對人 古文林
古欣萍 古思豪 前列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徐素珍 前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立俊 律師
朱逸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吳瑞櫻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玖佰零參元、相對人古文林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零伍元、相對人古欣萍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玖佰伍拾壹元、相對人古思豪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亦規定明確。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97年度家訴字第3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吳瑞櫻負擔四分之一、相對人古文林負擔二分之一、古欣萍、古思豪各負擔八分之一。經調卷審查後,被繼承人之遺產新台幣(下同)3,897,259元(包含附表一所示遺產875,540元+
附表二所示之遺產3,020,925元+證人鑑定人日旅費794元)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共計39,610元。從而,聲請人吳瑞櫻應負擔四分之一訴訟費用額為9,903元{計算式:39,610元X1/4=9,903元(四捨五入);相對人古文林應負擔二分之一訴訟費用額為19,805元{計算式:39,610元X1/2=19,805元(四捨五入)};相對人古欣萍應負擔八分之一訴訟費用額為4,951元{計算式:39,610元X1/8=4,951元(四捨五入);相對人古思豪應負擔八分之一訴訟費用額為4,951元{計算式:39,610元X1/8=4,951元(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簡慶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