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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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94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伯聰林世 代理人 賴宜孜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未來收入」作為清償債權人債權之基礎,因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規定,債務人提出之更生計畫內容應記載,清償金額、清償方法及清償年限等要件。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更生,然其於98年5月14日具狀陳報目前絕大多數時間,必須在台北聽障奧運跆拳道中區訓練站參加集訓,準備參加今年9月的2009年台北聽障奧運匹克運動會比賽,工作時間減少許多,收入相形下也減少許多,短期內難以負擔銀行提出之還款條件,另2010年也有國際大型運動比賽,希望能將還款期限延至西元2011年即民國100年開始等語。按聲請人既無固定收入,即與更生之本旨不符,其情形亦無法補正,依上開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三、再查,本院依職權向各金融機關債權人函查債務人消費明細紀錄顯示,債務人消費內容均為精品(瑞山銀樓時尚店、全泓通訊行、威力體育用品店、街頭霸王運動精品百貨、喬丹運動用品店大豐體育用品企業行、尚智運動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千里達體育用品事業有限公司益田體育用品社、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即B&Q特力屋、建利電子音響專賣店、飛爾商行、衣蝶台中百貨公司新光三越百貨公司、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TIGERCITY、展巍事業有限公司、龍衣成衣行、車寶貝汽車百貨)、美髮支出(日星髮型設計黛兒日式風格造型沙龍店哈潑國際髮型名店)、餐飲娛樂支出(貴族世家牛排館、好樂迪KTV、大岡越餐飲有限公司即大岡越日式燒肉火鍋、華納威秀電影有限公司西屯區分公司、百視達大雅店)、保險費(法商佳迪福保險、富邦產險、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車輛油料支出、大量預借現金及高額電話費支出(甚者單月話費高達7055元),而其每月消費額度顯然逾越日常生活之標準,此有卷附債務人消費明細附卷可稽,上述消費性質均非生活必要之支出,而屬奢侈、浪費之性質。
四、又債務人之消費內容既如前述,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不免責事由相當。本件縱令進入更生程序,亦將因其更生方案無法獲致債權人會議通過或法院認可而宣告清算,徒增程序勞費,毫無實益。況且債務人現無收入可供作為更生方案之基礎,已如前述。從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上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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