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854號
上 訴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被 上訴人 臺北市立南門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李嗣蕙
被 上訴人 劉書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二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
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
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提起本件
上訴,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捌萬元、備位聲明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伍仟元,揆諸前開
規定,應擇其訴訟標的金額最高者,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佰陸拾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
伍拾柒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
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