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晏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44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晏汝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6月12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44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漏未記載)、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即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6月12日因犯罪嫌疑不足,以112年度偵字第14407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固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稽,復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是前揭事實,首堪認定。然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檢】112年度偵字第14407號卷第29頁),係未經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BayerischeMotorenWerkeAktiengesellschaft,下稱BMW公司)之同意,使用BMW公司之商標圖案,且該商標為該公司註冊,目前尚在權利期間等節,有扣案物照片、BMW公司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在卷可稽(見士檢112年度他字第1807卷第29至42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侵害BMW公司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自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仰博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備註1仿冒「BMW」商標之汽車機油濾清器濾芯25件112年度保管字第1878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侑仕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