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85號

原告許○○住屏東縣○○鄉○○路0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關於○○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0,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家事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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