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80號
原告黃○○住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
被告張○○
被告張○○
被告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及○○○○部分依原告之○○○比例0分之0計算為0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0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0,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家事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