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82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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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828號
聲請人 黃靖雯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等罪聲請再審抗告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140號
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裁判理由不符合事實
狀態,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
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
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
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
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
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
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
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
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
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
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
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
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
確定終局裁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
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張瓊文
大法官蔡宗珍
大法官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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