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61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 律師
龍毓梅 律師 李子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霈昇會計師事務所、甲○○、凱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