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75號原告蘇州工業園區丞晟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貴雯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被告 張辰光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05年度審易字第5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許月馨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