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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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
巷69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抵押之不動產如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彭木生 分別於民國(下同)⑴88年1月8日以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⑵91年2月1日以附表
(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⑴2,400,000元及⑵48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本人與相對人乙○○○○○○對原債權人保證責任新竹市第十信用合作社(嗣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合併,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為存續銀行,合併後名稱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均不定期限,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乙○○○○○○於⑴91年1月22日、⑵91年2月7日邀案外人彭木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元、⑵40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相對人乙○○○○○○僅繳納本息至⑴97年12月22日、⑵98年1月7日,總計尚積欠借款本金1,649,128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之約定,前開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案外人彭木生應負連帶保證人之責任。又案外人彭木生於設定上開抵押權後,於96年6月23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乙○○○○○○、甲○○,並經地政機關辦畢移轉登記在案,是本於前開抵押權之追及效力,聲請人自得列乙○○○○○○、甲○○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各2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年9月23日金管銀(六)字第0938011629號函、土地登記謄本各1份(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 彭福 祥、甲○○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8年3月16日對相對人 彭福祥 、甲○○為寄存送達,並於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一):98年度司拍字第4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海濱││187│田│││991.13│全部│所有權人:彭福│││││││││││││祥│├──┼───┼────┼────┼────┼─────┼─┼──┼──┼──────┼──────┼───────┤│2│新竹市││海濱││191│田│││256.17│全部│所有權人:彭福│││││││││││││祥│├──┼───┼────┼────┼────┼─────┼─┼──┼──┼──────┼──────┼───────┤│3│新竹市││海濱││214│田│││464.51│全部│所有權人:彭福│││││││││││││祥│├──┼───┼────┼────┼────┼─────┼─┼──┼──┼──────┼──────┼───────┤│4│新竹市││海濱││215│田│││97.80│全部│所有權人:彭福│││││││││││││祥│└──┴───┴────┴────┴────┴─────┴─┴──┴──┴──────┴──────┴───────┘┌─────────────────────────────────────────────────────────┐│附表(二):98年度司拍字第4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海濱││570│田│││484.26│全部│所有權人:彭福│││││││││││││祥│├──┼───┼────┼────┼────┼─────┼─┼──┼──┼──────┼──────┼───────┤│2│新竹市││海濱││571│田│││64.18│全部│所有權人:彭福│││││││││││││祥│├──┼───┼────┼────┼────┼─────┼─┼──┼──┼──────┼──────┼───────┤│3│新竹市││海濱││578-1│田│││368.15│全部│所有權人: 彭黃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