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更(一)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更(一)字第162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輝雄 指定辯護人 鄭仁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蔡清河 指定辯護人 劉欣怡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輝雄、蔡清河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周輝雄、蔡清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受重刑之諭知,逃匿以規避刑責之可能性甚高,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執行羈押,至103年3月10日屆滿3個月羈押期間,再經本院裁定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被告二人即將於103年5月10日羈押期間屆滿二月。
二、本院於訊問被告及調查證據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被告周輝雄、蔡清河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5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