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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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秉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103年度執聲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秉鋒犯竊盜罪所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林秉鋒前因竊盜等罪,經本院於100年10月18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於100年12月12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3年2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3年3月3日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各乙份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即法務部103年2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3年3月3日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執保庚字第360號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計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除本刑執行報告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16號、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688號判決等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何燕蓉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心念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